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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垣县财政局加强县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支监督管理

一、 县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由县级企业一次申报,且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决算报表、审计报告等资料,同时,对以前年度未交利润一并申报。(二)国有股股利、股息,

一、 县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

(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由县级企业一次申报,且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决算报表、审计报告等资料,同时,对以前年度未交利润一并申报。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县级企业或者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和其他县级企业主管部门、单位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二、县级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数额的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抵扣项目全额上交。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批准文件、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扣除转让费用后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经过审核的企业清算报告,按照国有股权(股份)所占比例应分得的清算净收入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相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据实核定。

县级国有独资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县财政局和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或其他县级企业主管部门、单位提出申请,由县财政局会商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或其他县级企业主管部门、单位报县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三、县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

(一)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或其他县级企业主管部门、单位在收到所监管(或隶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县财政局复核,县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二)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或其他县级企业主管部门、单位根据县财政局的审核结果,向所监管(或隶属)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县财政局同时向企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三)县级企业在收到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通知书一个月内将应交款项足额交纳。

县级企业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按期上交利润或者股利、股息的,需向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或其他县级企业主管部门、单位和县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或其他县级企业主管部门、单位和县财政局核实后,办理分次上交或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交款手续。

四、县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

(一)为切实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实施兼并重组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项目。

(二)根据我县经济发展要求,实施转型发展及产业化、节能减排项目,特别是煤炭企业新上的地面转型项目。

(三)根据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工作安排,弥补企业改革改制、关闭破产成本、社会保障以及困难企业职工生活费用等项目。

(四)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

五、县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支出程序

(一)项目申报。县级企业向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提出国有资本收益支出项目申请。申报材料包括:

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项目申请;

2.项目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书;

3.立项审核(或备案)部门对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4.经中介机构审计后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项目资金证明书,包括项目已投入资金证明书和项目自筹资金证明书;

6.申请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的企业,应提供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以及企业资金筹措、资产变现等资料;

7.预算单位、县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项目及资金审核。根据县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支持的重点,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研究,编制收益使用计划,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纳入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三)资金拨付。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根据批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向县财政局出具资金拨款函,县财政局审核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六、县级国有企业资本收益的监督管理

县财政局会同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或其他县级企业主管部门、单位,每年依法对经过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国有资本收益实现和上交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检查出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县级企业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由县财政局、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或其他县级企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催交,责令其限期纠正。

对拒交县级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一律暂停拨付政府性支持资金。对应予以支持的政府性资金,采取只予下达、不予拨付的办法。待企业交回交足收益后,再予拨付资金。

对国有资本企业监管部门、单位有意帮助企业减交、缓交、不交或截留、挪用县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论处,追究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县审计机关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的审计监督制度,加强执法检查,严肃财经纪律。县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专项监督,营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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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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