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9-03在土地集体所有制条件下,以土地农民个人所有制为基础的合作社的发展受到严重制约。加上姓社姓资这类意识形态的局限性,决策者对于合作社本质认识不足,不仅五十年代的合作化运动走上 了一条错
2008-09-03
在土地集体所有制条件下,以土地农民个人所有制为基础的合作社的发展受到严重制约。加上姓社姓资这类意识形态的局限性,决策者对于合作社本质认识不足,不仅五十年代的合作化运动走上 了一条错误的道路,改革开放后我们在农村供销社和信用社这两个打着合作社旗号的农村经济组织的改革问题上也走了一条与改革目标背道而驰的道路,结果致使中国的“三农”问题又一次错过了及时加以纠正的机会,无可挽回地陷入了困境。
合作社是一种在互助合作思想基础上由劳动者根据自愿原则在土地私有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社最基本的原则是:自愿的原则,即社员有入社退社自由;民主管理的原则,实行一人一票制,重大问题由社员参与决定;对内服务和对外经营的原则,切实保障社员的利益以及组织和社区组织。尽管各国合作社原则在表述上不尽相同,但是上述几项原则却是国际上公认和共同遵循的。当然,各国的有关合作社的法律也都是按照这几项原则制定的。
根据这些原则,我们发现,建国后曾经在我国存在过的以及目前仍然存在的许多打着合作社旗号的所谓合作经济组织,如高级社和人民公社等,都不符合也违背了这些原则,所以最终被农民抛弃了,消亡了。由于我国历史上极左思想的影响和对合作社基本原则的曲解,合作社在我国的发展经历了重大的曲折,致使合作社这一重大的、牵涉到农民根本利益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迟迟没能展开研究和讨论。
其实,党和政府并不是忽略了这个问题。早在1985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普遍推广,农民生产积极性普遍高涨,农村经济全面活跃,农业生产力蓬勃发展到顶峰的最佳时刻,中共中央就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其中曾经明白无误地提出要“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和商品经济要求,积极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制”。[1]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由于之后许多年我们始终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有限市场经济政策,加上把改革的重点放到了城市,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缓慢,使这一富有远见的正确的指导性政策没能得到很好地贯彻和落实,从而错过了当时乘热打铁组建和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极好时机。自那以后,我国农村生产关系,也即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进入了一个方向不明的迷惘时期。
80年代末,我国农村开展了对集体所有制产权制度的改革,主要是将模糊不清的集体经济产权明晰到个人所有,但是明晰了产权之后在引导获得应得部分产权的个体农民走何种合作制道路的问题上,我们的理论界和政府有关部门自己走进了一个改革误区,即没有很好地并充分地研究与论证中央文件中所说的“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和商品经济要求,积极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制”中的合作制到底是指什么?是指国际公认的合作社制度,还是当时讨论很时髦的工商业股份合作企业制度,甚或是什么其他的东西?理论上的模糊必然在在改革方向和政策指导上导致许多困惑。于是,许多地方开始搞“分类指导”。但是混乱却产生了。这种混乱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集体资产析分方式不规范,致使许多地方领导胡作非为,大量集体资产流失到私人,尤其是乡村干部口袋里。“有一些领导不力的地方,把集体经济搞垮了,成了少数人对农民的大剥夺”[2] 。
2,集体资产析分之后,由于失去了合作经济的基础,许多基层干部和地方能人都去经营自己的企业或产业,致使占农村人口大多数的个体农民彻底失去了原本拥有的微薄的组织资源,在市场经济中的社会地位更显脆弱和无助。
3,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和集体企业经营方式五花八门,各行其是。比如,集体所有制既有原来的社区集体所有制,也有改革后的股份制,甚至还有股份合作制、合营制、合作制、企业集团以及联合制等等,而其经营方式除了按照其所有制形式各有不同外,还有什么承包制、租赁制以及租售结合制等等[3]。这些东西不要说农民和基层干部,就是我们的学术理论界和政府有关部门恐怕也讲不清其中的异同之处,遑论所谓“分类指导”了。
4,缺乏必要的和起码的法律指导和规范。在民主化程度很低的农民阶层中进行如此大规模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我们竟然没有制定过任何规范性法律,包括规范上述的那些经济组织的法律来进行规范和约束。我们很难想象,如果没有《公司法》,工商业领域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将会出现什么结果?
5,只把合作社作为许多中改革模式之一进行尝试,既不肯定它,也不否定它,更没有把组建合作社作为明确的坚定不移的改革方向。
当时,由于我们没有适时把市场经济条件下最适合农业发展特性的、国际上通行而成熟的合作社模式引入到我国来,并利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极好机会推介给农民,错过了在我国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的一个极好机会。上世纪的最后二十年,我国目前可能是世界上仅存的唯一一个正在大力发展农业市场经济,但却没有与此同时在农村建立合作社组织的国家了。世界各国的农业实践早已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和第二、第三产业(工商业)领域的公司一样,第一产业(农业)领域内的最佳经济组织形式就是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这就是说,你要在农村搞市场经济,发展本国农业,实现农业现代化,你就必须让你国内的农民走国际通行的合作社道路。舍此,别无他途。
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对农村供销合作社改革虽然在经济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如减少了亏损(2002年盈亏相抵盈利20多亿元),安置了数百万供销社职工,创办了一些新的加工和流通企业等,但是最大的问题,即供销合作社的赢利性企业的性质却丝毫没有得到改变。也就是说,究其性质而言,这个供销合作社通过改革只是从一种顶 着合作社名称的企业改革成为另一种顶着合作社名称的企业。这些年的改革成绩主要体现在等。但这一切却与我国的8亿多农民没有多大关系。因为10年前的改革由于没有按照国际通行原则进行,这些农村供销合作社早已变成了只是顶着合作社名称的真正的股份制企业了。你看哪一级供销社下面不办有大量的按照国家《公司法》注册成立的公司和企业?全国供销社近5000亿元人民币总资产(2002年数据)中以各种公司企业名义注册并交纳企业所得税的经济实体的资产占供销合作社总资产的比例高达80%以上。这就是说,即便从供销社的企业资产性质上(且不说这些供销社是否符合其他国际通行原则)分析,我们目前的供销社也不过是打着供销合作社旗号的公司而已。
1995年2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4] ,该决定提出,要“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但是却又提出了“三个坚持”,即“必须坚持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制性质”,“必须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服务的办社宗旨”,“必须坚持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但这“三个坚持”并不完全符合国际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从而使得供销合作社的改革陷入了困境。[5]
比如,坚持供销合作社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就等于让供销社的资产处于一种权属不清的状态并与其社员无关了。按照国际合作社通行原则和各国法律,除社员股金外,合作社可以有共有财产,但这些财产法律上应该属于该合作社社员共同所有,而非是属于无法确定权属的所谓集体所有制。还有,作为一个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社必须首先为本社社员提供服务。但是《决议》却提出了供销社“必须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服务”的办社宗旨。这么做其实就等于是把供销社当作一个社会化服务机构了。现在的供销社按照行政区域设立并经营的现状也就是这样造成的。该决议第三条规定供销社“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行使政府授权的某些职能,列席政府的有关会议。政府依照法律和政策,对其进行指导、协调、扶持、监督”。由此可见,当时的决策者对供销社改革还并没有完全将“政企分开”的政治体制改革原则贯彻到底。[5] 至于所谓民主管理,虽然《决议》也提出要实行民主原则,但这种民主也只局限于所谓民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较低层次上,因为我国供销社的管理自始至终也从来没有实行过一人一票制度。
当年改革时,中央也一再强调农村供销社改革的核心和要害是必须吸收农民参加。结果呢?全国供销社改革最后却几乎没有吸收多少真正的农民参加。参加这场集体资产分享盛宴的绝大多数是计划经济时代就在供销社工作的职工及其家庭成员或亲戚,而广大农民——合作社的真正的主角却成了在一旁观看的看客。就这一点而言,农村供销社改革与这些年的国有企业改革还有什么区别?遗憾的并不仅仅是这些,遗憾的是直到今天,我们的政府和主流经济学界还仍然对此怪事视若无睹,仍然还把这些与农民利益已经对立了十多年的、寄生于农民不堪重负的脊背上的、以追逐超额利润为目的的公司性企业当作是农民的合作社,并容许它占用合作社的法定名称,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讽刺。
当然,处理解决好现有供销合作社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它牵涉到数百万人和数千万企业资产的问题,也牵涉到城乡有限市场空间的问题,更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十多年来好几个五年计划都提到要深化农村供销社体制改革,但总是进展缓慢。主要原因还是我们没有抓住问题的核心所在,即按照国际通行的合作社原则对供销社进行改革。但是平心而论,由于迁延时日过久,供销合作社的已经固化的企业体制要想改回到合作社体制,难度将会非常之大,实际上也几乎是不可能的了。我们应该实事求是地认真对待这一问题。
因此,我们应该吸取以往教训,一方面老老实实地按照国际通行规则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去鼓励和促进各种专业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一方面我们应该尽快下决心让现有的供销合作社让出所谓合作社名称,改称为区域性农工商综合贸易公司,如各省市县的农工商贸易公司,使之成为名副其实的企业。由于历史的原因,供销社改制中再将供销社集体所有的财产按人头析分到所在区域农民的身上是不可行的了。不过,我们可以将供销社现有的所谓集体所有制的资产划为国有资产,但其所体现的国有股权所获得的红利则应该采取返利于农的措施,将其用到该企业(原供销社)所在地区(省市县乡)的公用农业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上,以体现社会主义的社会公平原则。我们应该承认,现有的供销社除了名称之外,早已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企业了。
注释:
[1] 摘引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1985年1月1日发布)
[2]《农村的经营制度正在变化》作者:卢文,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中国农村研究》2001年第4期
[3] 同[2]
[4] 这种党政不分的由执政党中央与国务院联合发文的做法起源于文革时期,至今也没有完全杜绝,许多决策的失误影响了执政党的形象和权威,现在是到了彻底加以纠正的时候了——作者注
【慎重声明】 凡本站未注明来源为"中国财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中国财经新闻网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
【特别提醒】: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现在本站,可联系我们要求撤下您的作品。邮箱:tousu@prcfe.com
- 相关搜索:
- 东部大胆探索 西部着墨"特色" 地方国资改革百舸争流
- 两部门通知要求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
- 英山:栽好“摇钱树”壮大“聚宝盆”特色产业的产值占
- “共同基金”撬动国企改革
- 消息称事业单位养老改革可能不搞试点 三年内全面推开
- 中国外汇局开展外企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
- 新一轮税制改革:三个前提、六大税种
- 打赢财税改革这场硬仗
- 实现城乡居民收入翻番的配套改革措施
- 权威访谈:一项助圆亿万人市民梦的重大改革
- 精华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