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旅游局旅游宣传品设计项目(编号XHTC-FW-2014-1001)”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一、相关当事人投诉人:北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旅游局旅游宣传品设计项目(编号XHTC-FW-2014-1001)”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兴旅国际传媒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甲9号1351室
被投诉人:国家旅游局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甲9号
被投诉人:新华招标有限公司(原新华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9号8层810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称,投诉人对中标结果公告提出质疑,被投诉人口头说明因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未提供编辑、编审资格证书复印件,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但是书面回函中未对投诉人的质疑给予回复,请求责令被投诉人废标,并重新组织招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处理,于2014年6月6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招标文件规定,“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方均无向投标方解释其中标或未中标原因的义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3条、第54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63条规定不符;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资格标准:7)承担宣传品后期编审的编辑人员,应有持续5年从事旅游类图书出版编辑工作经验;承担编辑初审人员应有新闻出版署核发的编辑资格证书,承担终审的人员应有新闻出版署核发的副编审以上资格证书”,但“投标文件格式”部分“8.资格证明文件格式”规定的必要条件中,未要求投标人提交编辑人员资格证书作为合格性证明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应提交资格证明文件,与投标文件编制要求不一致,可能影响中标结果,与法律规定不符。
为此,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3条、第54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63条规定,招标文件规定“无向投标方解释其中标或未中标原因的义务”,与法律规定不符,责令新华招标有限公司进行整改;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9条第(二)项规定,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应提交资格证明文件,与投标文件编制要求不一致,可能影响中标结果,与法律规定不符,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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