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项目”举报案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一、相关当事人名称被举报人:中国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项目”举报案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被举报人: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采购人)、新华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招标)
二、基本情况
2014年4月30日,本机关收到关于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项目的举报。经审查,本项目属于本机关政府采购监管范围。举报人反映:本项目早已内定,涉嫌滥用财政专项资金,请求我部彻查。本机关依法审查处理,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了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本机关查明:新华招标在代理本项目采购过程中,没有从同级或上一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此外,还存在以下问题:招标文件的实际发售期只有3天;技术规范部分描述过于简单;本项目为通用办公软件建设,涉及专业技术较少,而评标标准中做过设计院类似项目的业绩分值累计19分。对此,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理决定: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36条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对本项目作废标处理;2.针对本案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责令采购人、新华招标进行整改;3.关于新华招标未按规定抽取评标专家的行为,本机关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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