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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出台高含金量政策促科技成果转化未来预期向好但暂时亏损的企业也纳入期权奖励范围

本报讯 近日,《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正式发布,对科技成果入股和分红的激励政策适用范围、激励对象、激励方式、奖励比例、限制性条件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今年将有5—10家企事业单

本报讯 近日,《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正式发布,对科技成果入股和分红的激励政策适用范围、激励对象、激励方式、奖励比例、限制性条件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今年将有5—10家企事业单位先行开展试点工作。

《办法》在定性适用范围方面明确规定,凡由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含科研型事业单位,下同)及其出资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实施主体”)均可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

而对科技成果的界定则强调包括已取得专利权、完成科技成果登记或其他通过行业主管部门鉴定、审定的各类应用技术成果。对激励对象则限定为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项目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核心技术成果改进做出重大贡献的主要技术人员,对科技成果开发和转化做出突出贡献的相关经营管理人员。

考虑到企事业单位不同科技成果、不同转化方式在不同阶段的政策需求不完全一致,《办法》提出了入股奖励、收益分成、股权奖励、股权出售、期权奖励、分红奖励六种激励方式,在此基础上,还对每种方式做出了数量比例的细化,使政策更贴近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政策“落地生根”。

如入股奖励的股权价值总额不低于该项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的20%,但不高于50%。若给予奖励为20%的,在作价入股时一次性兑现;若奖励超过20%的,超过部分在5年内根据科研成果转化项目的盈利情况逐年兑现,每实现一年盈利给予超过部分的20%;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转让科技成果所有权、使用权(含许可使用)的,可在实施转让的下一年度从转让净收益中提取20%—50%用于一次性分红奖励,等等。

对分配基数的认定,定义为按科技成果净收益进行不同比例分配。即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和实施主体为该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投入的相关研发、生产、营销等成本费用后所得净额进行分配。

值得一提的是,减亏企业也能实施期权奖励。考虑到科技成果转化有一个过程,而且很多科技成果在转化初期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经济效益一般要在几年后才能显现,这时企业会出现暂时性亏损。为激励这类企业的科研人员,调动他们创新活力和创造效益的积极性,《办法》特别将未来预期向好但暂时亏损的企业也纳入了期权奖励范围。《办法》规定,科技成果转化后亏损的企业,可按近3年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减亏额度的35%实行期权奖励,行权价格按激励方案批准日实施企业上一年度末每股净资产给予折扣,折扣率按减亏率确定,最高不得超过50%。

为让企事业单位自主选择激励方式、自行制定激励方案并组织实施,《办法》在顶层设计之初,就明确提出简化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改审批制为备案制,以此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释放企事业单位创新活力。也就是说,激励对象、激励额度及分配原则等要素构成的分配方案,由实施主体根据规定自行制定,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报有关部门备案后实施。为防止激励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可能为今后带来产权纠纷问题,《办法》对激励方案的制定与备案、激励方案的限制性条件、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对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的各项要件、衡量指标、内部流程、外部程序、中介机构介入、激励对象范围、奖励力度、纪律要求等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从而建立起了比较规范的股权激励和监督机制。如激励方案的限制性条件中规定,对同一激励对象不得就同一科技成果转化进行重复激励、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激励、受激励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得超过激励对象总数的20%,经营管理人员获得的奖励不得超过激励价值总额的20%等。

在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方面明确,实施主体在制定激励方案、组织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侵害国有权益的,要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依法查处、社会中介机构为实施主体出具虚假审计、评估报告或法律文书等有关证明文件的,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 中国财经新闻网
  • 邓勇
  • 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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