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以及《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实施意见》(苏发〔2014〕14号)中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以及《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实施意见》(苏发〔2014〕14号)中关于建立和实施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制度等规定,江苏省财政厅重新编制了《2014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并公布全省执行。
此次江苏省共公布24项政府性基金项目,为截至2014年7月31日在该省境内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其中收入归属地方(或地方参与分成)的政府性基金项目14项,具体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水利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港口建设费。收入归属中央的政府性基金项目10项,具体为: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民航发展基金、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铁路建设基金、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基金、旅游发展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通知明确严禁各级、各部门擅自增加项目、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凡未列入目录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作为取消项目处理,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当停止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支付。同时,废止《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2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1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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