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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援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利用失业保险基金对困难企业给予稳岗补贴

本报讯 内蒙古近日出台援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利用失业保险基金对困难企业给予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政策执行截止时间为2017年底。记者从内蒙古财政厅社会保障

本报讯 内蒙古近日出台援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利用失业保险基金对困难企业给予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政策执行截止时间为2017年底。

记者从内蒙古财政厅社会保障处了解到,近年来,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尚未完全消除,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因素较多,内蒙古部分行业、企业经营仍然比较困难。截至2013年年末,全区困难企业达到839户,涉及职工31.6万人。一些企业生产经营处于不稳定状态,隐性失业问题不容忽视。同时,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较多,但是对稳定和促进就业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这次出台的政策规定,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在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失业保险基金三年内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在政策执行期内,适当降低困难企业失业保险的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具体为:参加失业保险的困难企业按规定缴费基数的60%缴纳失业保险费;困难企业中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企业和个人以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但人均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执行期限由统筹地区确定。

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最少留足36个月额度)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对未裁员或少裁员(裁员20人以内且裁减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10%以内,下同)的困难企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包括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同一困难企业每年只能享受一次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中的一项补贴政策。

社保补贴的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就业专项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标准执行,岗位补贴的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计算,补贴期限均不超过6个月。两项补贴的补贴额度,对未裁员和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分别以该企业实际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60%和50%计算。

困难企业开展在岗职工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企业提出申请,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为:对未裁员的困难企业,通过培训合格且继续履行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最高不超过转岗培训人数的70%计算,每人最高可补贴800元;对少裁员的困难企业,按最高不超过转岗培训人数的60%计算,每人最高可补贴800元。每个困难企业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

  • 中国财经新闻网
  • 记者 李继学 史生荣 通讯员 赵大军
  • 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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