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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如何反垄断

美国司法部的数据显示,2013年该部门共发起的反垄断调查多达92项。美国司法史上,曾出现过不少反垄断的经典案例。由于缺少竞争压力和发展动力,垄断企业往往导致有效投资不足,服务差强人意,不利于行业和经济

美国司法部的数据显示,2013年该部门共发起的反垄断调查多达92项。美国司法史上,曾出现过不少反垄断的经典案例。由于缺少竞争压力和发展动力,垄断企业往往导致有效投资不足,服务差强人意,不利于行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不论在美国这样的成熟市场,还是在巴西等新兴市场,反垄断都被政府视为重要工作。

欧盟:反垄断法律力度大、范围广

法律层面密切配合

欧盟反垄断法,即欧盟竞争法,是欧盟维护市场秩序的基本法律武器。实际上,欧盟竞争法并不是一部法典,其具体规定散见于1957年《欧洲共同体条约》以及欧盟部长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通过的一系列条例、指令和决定中,主要涉及卡特尔组织、垄断、企业兼并、国家补助等4个方面。

具体来看,欧盟竞争法分为4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欧洲共同体条约》中关于竞争的基本规则,第二层次是欧盟理事会和委员会制定的法规、指令、决定等,第三层次是欧盟法院的判决及先行裁决,第四层次是欧盟委员会发布的一些关于竞争法方面不具有约束力的告知、通知、指南类文件,即所谓的软法。

在执法上,欧盟委员会对跨国垄断案件具有优先管辖权,负责对欧盟市场有较大影响的跨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企业并购等垄断行为进行审查,具体工作由其下属的竞争总司负责。如果欧盟委员会认为对欧盟影响不大,可交由成员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处理。欧盟的有些政策制定经常苦于协调成员国间利益,但在反垄断方面,成员国消费者团体、执法取证部门与欧盟配合密切,保证了单一市场对垄断制裁的高效顺畅。

反垄断“全覆盖”

欧盟反垄断法律力度之大、范围之广,堪称全球典范,从传统的汽车制造业、制药业到新兴的互联网业、电信业,许多全球知名企业都在欧盟栽过跟头,受罚金额也是节节攀升,令人咋舌。据不完全统计,十余年来全球反垄断天价罚单排在前十位的都是由欧盟开出的,其中,欧盟委员会就涉嫌操纵利率,向6家著名银行开出的17.1亿欧元罚单,创下欧盟对此类反垄断罚款的最高纪录。

美国:反垄断方式、目标与经济社会发展保持一致

健全的法律体系

美国反垄断立法起源于19世纪末。工业革命后,美国经济结构发生巨变,生产迅速集中,煤炭等行业出现的垄断泛滥严重损害了美国的市场秩序和民众利益。1890年,美国国会颁布了美国历史上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禁止垄断协议和独占行为。1914年,美国政府颁布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及《克莱顿法》,作为对《谢尔曼法》的补充和完善。《克莱顿法》限制集中、合并等行为,并明文禁止了价格歧视、独家交易严重削弱竞争的并购活动等。《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是纯粹的反垄断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同时还包括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内容。根据这些法律,企业一旦被认定有垄断嫌疑,将可能面临罚款、监禁、赔偿、民事制裁、强制解散、分离等多种惩罚。若是被判定支付罚款,企业就要面临3倍于损害数额的罚金。

美国的反垄断执法部门为联邦政府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前者主要负责处理电脑软件、金融服务、媒体和娱乐以及电信市场的竞争问题,后者侧重保健、制药、食品、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服务等重点消费行业。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均可作为公诉人向联邦法院提出诉讼,但是,司法部可直接对涉嫌垄断企业提起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联邦贸易委员会只能提起民事诉讼。此外,受损企业或普通消费者也可直接对涉嫌垄断企业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赔偿。

反垄断的新现象

上世纪90年代以来,技术创新竞争日趋激烈,美国政府反垄断的目标也不再是简单防止市场独占、操纵价格等,而是着眼于如何阻止专利保护以外的技术垄断,从而保障美国占领科技创新的前沿。

此外,近几届美国政府反垄断政策重点不尽相同。克林顿政府从鼓励创新和技术变革目标出发实行反垄断,小布什政府对大公司的垄断采取宽容政策,奥巴马政府对大企业垄断行为的打击则比较严厉。

总体而言,美国对垄断行为始终保持着一定的打击力度,打击方式、关注目标也与经济社会发展保持一致,从而形成了垄断和竞争动态并存的格局。正是这种格局,既创造了资本集中带来的规模效益,又为有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提供了良好的生存土壤。

法国:加大处罚力度

1986年以前,法国实行价格管制,1986年颁布的《价格和竞争自由法令》重申价格应由市场竞争形成,打破了价格管制的局面,这一法令也在2000年载入法国《商法典》。为了更好地对市场竞争秩序进行管理,防止垄断的产生,法国涉及反垄断的两个职能部门——竞争委员会与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司展开了密切合作,提高了反垄断工作的管理效率。

根据2005年1月签署的《合作纲领》,竞争委员会与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司同为对垄断行为具有管辖权的官方机构。《合作纲领》明确规定了两个机构在人员关系、调查时限、预审时限、培训、宽大处理程序以及双方在欧洲竞争事务管理机构内的关系。在执法过程中,通常由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司遍布在全法的调查稽查分支部门发现限制或规避竞争的行为,并将材料报告提交给竞争委员会请求审理,竞争委员会则对案件进行预审、定性、对限制竞争行为作出处罚决定。此外,竞争委员会也可以根据需要主动请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司展开调查。

2009年1月13日,经过1年左右时间的酝酿和改革,法国竞争管理总局正式挂牌成立。新的竞争管理总局整合了竞争委员会和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司的职能,为法国自由竞争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竞争管理总局是独立的行政执法机构,以国家的名义处理竞争领域事务。其主席及裁决团体由经济财政和就业部长提名、总统任命。在职能上,竞争管理总局主要是以原竞争委员会为基础而组建,成为该领域的单一窗口,提供一揽子服务,可以受理企业、地方团体、职业机构或工会组织、消费者保护机构、工商会及行业协会等提交的案件,也可以主动发起案件审查。除了对两个部门职能进行了整合,竞争管理总局也加大了处罚的力度,比如,如果企业不服从传唤或不按传唤时间到达,将被课以强制性逾期罚款(最高为自迟到之日起每日处罚平均日营业额的5%);如果企业阻碍调查或预审,将被课以罚金(最高为最近3年内全球营业额最高年份的1%),等等。

巴西:企业在计划并购时就必须提出申请

最近20年来,巴西加强了反垄断和保障消费者权利的立法工作,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1994年,巴西政府正式颁布《反垄断法》,规定由保护经济管理委员会负责打击垄断行为,保障消费者权利。该委员会隶属巴西司法部,由1名主席和6名委员组成,成员必须年满30岁,具有法律或者经济方面的专业知识且品行高尚。委员须由参议院通过后经总统正式任命,任期两年,可连任一届。2011年12月1日,经过近7年的持续讨论,巴西政府最终批准《反垄断法》若干条文的修正法案,新《反垄断法》2012年5月正式生效,给予了保护经济管理委员会更大权力。

新《反垄断法》改革了反垄断部门,将原司法部经济法秘书处和财政部经济监督秘书处等机构一起并入保护经济管理委员会,被称为“超级保护经济管理委员会”。此外,新《反垄断法》要求企业在计划并购时就必须提出申请,而不是在并购后对市场已经产生影响后再解决问题;企业合并后所占市场份额不得超过20%,否则被认为是垄断而无法通过审核。对垄断企业的惩罚则是根据其营业额确定的,罚金抽取营业额的0.1%到20%不等。

与此同时,巴西政府还成立了专门机构负责防范具体领域的垄断行为,其中,巴西证券监管委员会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的主要职责除了保证证券市场的正规有效运行之外,还负责审批大型企业在公开市场上的大规模并购行为,从而防止垄断同盟的出现。

(作者单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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