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季学期开学在即,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日前,省物价监管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黑龙江省实施〈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细则》,要求各级各类幼儿园除按规定收取保教费、住宿费、
秋季学期开学在即,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日前,省物价监管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黑龙江省实施〈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细则》,要求各级各类幼儿园除按规定收取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家长收取其他费用。此外,要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级各类幼儿园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退费办法、举报电话等进行公示。 《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幼儿园的学前教育收费管理。保教费是幼儿园开展幼儿保育教育所收取的费用。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其收费标准实行省定最高收费标准,市(地)、县(市)结合实际制定当地具体收费标准。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幼儿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的原则,不得营利。代收费用由幼儿园结合本园实际情况,遵循家长自愿的原则,可集中预收,也可一事一收。集中预收的,要定期公布、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代收费用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借读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资料费、学具费以及各种形式的押金、备用金、入门卡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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