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国家为了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研发和技术创新,出台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制订了两个新标准:一是取消了地域界限,对全国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统一认定标准,共同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国家为了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研发和技术创新,出台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制订了两个新标准:一是取消了地域界限,对全国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统一认定标准,共同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二是取消了《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配套制定了《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本次调整提高了高新技术企业门槛,加大了优惠力度,加强了扶持的针对性,扩大了扶持范围。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主要是降低税率、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减免转让技术收入等。
但是,很多企业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对于有些概念不清楚,不知怎样准确执行、用足用好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为此,本文着重就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需注意问题予以分析提醒。
颁发证书资格有效期不同于税收优惠资格有效期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资格期满前3个月内应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资格有效期不同于税收优惠资格有效期。例如,C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获取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显示的发证时间为2010年12月16日,即高新资格有效期为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的3年,即2010年12月16日到2013年12月15日。而税收优惠资格有效期为自认定当年起的3年,即2010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所以,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资格有效期不同于税收优惠资格有效期。并且按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假设C公司在2013年9月提出复审申请,可以看出,在2013年9月15日到12月15日复审期间,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有效期实际上已过期。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不在有效期内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动失效,不得继续享受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加计扣除优惠可与其他优惠政策叠加
《企业所得税法》中除了明确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外,还设置了诸如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加速折旧、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等其他扶持企业自主创新、促进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且,为了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调节作用,税法还规定对于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叠加时,企业无需选择最优惠的政策,可以同时申请享受各类优惠政策。但部分企业缺乏统筹考虑,往往只选择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能综合应用有利于减轻税收负担的整体优惠政策,导致税收负担加重。
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其认定条件之一就是必须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产生一定金额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但是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只享受了15%的低税率优惠,而不主动申请加计扣除优惠,从而多缴了税款。以某高新技术企业为例,当年研究开发费用支出为200万元,未加计扣除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应纳税额为150(1000×15%)万元;如果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由于增加扣除金额可以直接缩小税基,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只需缴纳所得税135〔(1000-200×50%)×15%〕万元。因此,当加计扣除优惠与其他优惠政策叠加时,企业应充分利用加计扣除优惠,从而获取更多的税收利益。
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重叠时如何处理?
由于软件生产企业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把优惠政策用好用足是税收筹划的关键。从企业所得税筹划的角度看,软件生产企业同时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不能达到进一步节税的目的。即使在减半期内,软件生产企业的所得税率实际为12.5%(25%÷2),低于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税率。如某单位既是高新技术企业,也是软件企业,并且2009年正值定期减免税的减半征收期,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享受7.5%的优惠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因此,上述企业在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重叠时,其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区分复审期间与复审合格的税收优惠
经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注意何时可享受税率为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第四条规定,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因此,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就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税收优惠。例如,颁发证书的时间为2010年12月22日,批准有效期3年。从2010年度至2012年度,企业可享受税率为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注意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内税收优惠是否有效问题。国家对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在复审期间,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有效期实际上已过期。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及时报送备案材料保证优惠政策落地
享受优惠税率的高新企业需要及时报批。
例如:A公司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税率时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批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的规定:除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同时,国税函〔2009〕203号《关于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提供有效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所提取的上述资料肯定是作为税务机关审查企业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也即是否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依据。因此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高新技术企业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算清缴期间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各项备案材料,保证减税、免税政策的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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