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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终止对日本等国进口丁苯橡胶反倾销措施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2014年第60号【发布日期】2014-09-072009年9月7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62号公告,决定自2009年9月8日起,继续按照2003年第49号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4年第60号

【发布日期】2014-09-07

2009年9月7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62号公告,决定自2009年9月8日起,继续按照2003年第49号公告、2005年第81号公告、2006年第65号公告、第68号公告和2007年第86号公告,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13605, -580.00, -4.09%)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2014年3月7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15号公告,宣布上述反倾销措施将2014年9月7日到期。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丁苯橡胶国内产业未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亦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鉴此,自2014年9月8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4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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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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