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通知,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收费政策,以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通知规定,2015年6月底前,各
本报讯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通知,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收费政策,以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
通知规定,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按高于上述标准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治污减排和环境保护。
通知强调,各地要结合行业特点,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的监测,切实提高排污费收缴率,加大排污费执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
通知明确,将实行差别收费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各省(区、市)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各地要加强对超限值排放污染物的监测和动态甄别工作,确保差别排污收费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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