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江西省财政厅、省文化厅联合下发《政府购买公益性文艺演出服务工作试点方案》,明确将从省级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中切出部分资金,用于政府购买文艺院团公益性演出。《方案》指出,公益性演出的购买主
本报讯 日前,江西省财政厅、省文化厅联合下发《政府购买公益性文艺演出服务工作试点方案》,明确将从省级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中切出部分资金,用于政府购买文艺院团公益性演出。
《方案》指出,公益性演出的购买主体为省、设区市、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承接主体则为全省范围内的国有文艺院团或民营院团,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承接公益性文艺演出服务。
根据《方案》,公益性演出的具体购买内容为:省级层面,由省文化厅向省直院团购买公益性演出1000场,免费为农村观众演出;设区市、县(市、区)层面,每年为每个乡镇购买不少于4场演出,其中设区市级文艺院团不少于2场,为每个农林垦殖场、开发区购买不少于3场演出,其中设区市级文艺院团不少于1场。购买演出标准为省级文艺院团平均10000元/每场,设区市级文艺院团4000元/场,县(市、区)文艺院团3000元/场。
在购买机制上,《方案》提出,省级公益性演出采用委托或承包的方式实施,由省文化厅申报年度购买计划,经省财政厅批复同意后组织实施。设区市、县(市、区)购买公益性演出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组织实施。由市、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申报年度购买计划,经当地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组织实施。
《方案》还要求,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将政府购买公益性演出服务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绩效体系,建立绩效评价办法,加强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由设区市、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公益性演出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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