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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绩效管理:新预算法的生命线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并重新颁布了修订后的预算法(以下简称新预算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并重新颁布了修订后的预算法(以下简称新预算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预算法完善了全口径预算管理、地方政府举借债务、预算公开等方面的内容,同时也是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我国公共财政预算收支中的绩效管理要求,史无前例。

六处点拨

对比新预算法和1995版的预算法,总法章都是十一章内容,但是条款新预算法由1995版预算法的79条增加到了101条。在内容方面最大的变化是1995版预算法中通篇未提及“绩效”,而新预算法中“绩效”一词前后出现六次。比较新旧预算法,不难看出,新预算法要求公共财政预算绩效管理要贯穿预算活动整个过程。包括:

总则的基本要求——“讲求绩效”。

在预算编制环节,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根据其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资产情况,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预算草案。

在预算审查和批准环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提高预算绩效的意见和建议。

在预算执行和监督环节,要求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在决算环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决算草案,要重点审查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除以上各环节明确要求的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绩效管理的要求外,还有诸如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预算公开等方面的要求无不体现着预算绩效管理的理念和内容。

五个特征

新预算法传递出的有关预算绩效管理的有效信息,呈现出五个显著的特征:

顶层特征新预算法提出“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在国家法律的战略层面首次提出预算应遵循绩效原则,政府资金“绩效”入法,这是对传统预算观念的一次具有深远影响的重大变革,顶层架构,立足点高,为我国预算体制由传统预算向绩效预算转型奠定了法理基础。

环型特征新预算法要求公共财政预算绩效管理要贯穿预算活动整个过程,由目标导向,编制依据,预算审核重点,执行关注,监督评价,结果审查重点,预算公开,结果应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和目标确定环节,形成一个有效的管理环,实现预算全流程覆盖,使得预算绩效管理在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环节均有所体现,确保我国预算绩效管理全面顺利推进。

目标管理特征新预算法首次引入“绩效目标”概念,明确将绩效目标作为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编制规定之一,并作为各预算部门编制预算草案的一个有效组成部分,实现预算编制有目标这一预算绩效管理的基本前提条件。目标实际上就是预期结果,将结果前置作为预算编制的内容,本身就是突出绩效预算的核心“结果导向”的理念,具有鲜明的目标管理特征。

强调结果特征新预算法指出,预算要参考上一年度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进行编制,人大审查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要提出包括提高预算绩效的意见和建议,审查本级决算报告,要重点审查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各级政府要开展绩效评价,评价资金使用结果的有效性,在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中,明确提出资金绩效理念,重点突出政府各类资金最终实现的结果,是否取得应有的效果,“花钱要问效、结果很重要”。

参与性特征新预算法在规范预算绩效管理时,把绩效“参与性”摆在突出位置。首先是政府内部,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编制预算要参考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其次是外部监督,明确界定人大预算审查的重点要涵盖资金的使用效果,并且要对提高资金绩效提出建议。这就要求,让公共利益各方都有效参与到预算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中来,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强化了公共预算参与各方的责任,以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这也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

作为有幸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改革的一员,看到20年磨一剑的预算法,贯穿绩效理念,同时把公共财政预算绩效管理作为一项事业立法,备感欣慰。

(作者系北京市财政局绩效考评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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