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实行困难村补助政策。根据上级要求,对短期内难以依靠自身发展保证正常运转的,财政要“兜底”,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县财政按照三个“1/3”办法,给予困难村运转经费补助,对1/3没有集体经营性收入的,
一是实行困难村补助政策。根据上级要求,对短期内难以依靠自身发展保证正常运转的,财政要“兜底”,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县财政按照三个“1/3”办法,给予困难村运转经费补助,对1/3没有集体经营性收入的,每年补助1.5万元;对1/3有集体经营性收入、但不足3万元的,每年补助7000元;对1/3集体经营性收入超过3万元的,不再给予补助。补助村庄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一调整。
二是认真落实“一事一议”奖补政策。三年内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奖补资金,用于支持村级公益项目建设。
三是严格落实各项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国家财政扶贫投入和各类农业补贴政策,新增农业补贴向村集体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级服务组织适当倾斜。
四是实行财税收入分享政策。村级在园区发展民营经济,创办工商企业,或通过招商引资引进的工商企业,新增工商税收地方收益部分可按一定比例返还,用于补充村级收入。按工业集聚要求搬迁至其他乡镇工业园区的企业上缴税收,原所在村应按一定比例通过财政补助的方式分享收益。
五是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村级兴办的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经济实体,以及为农村公益事业和农业生产提供服务的涉农经济实体,按照国家税收法律规定,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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