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云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鲁甸“8.03”地震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有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有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作出规定。《通知》明确,对于鲁甸“8.0
本报讯 日前,云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鲁甸“8.03”地震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有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有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作出规定。
《通知》明确,对于鲁甸“8.03”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工作中,涉及群众紧急救治、安置、防疫和临时性救助等的政府采购活动,仍作为紧急政府采购项目,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昭通鲁甸“8.03”地震救灾政府采购工作的紧急通知》(云财发电〔2014〕18号)规定,可以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来不及办理政府采购计划申报手续的,可事后补办。
转入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之后,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正常程序办理。其间如果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等需紧急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紧急政府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云财采〔2013〕6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采购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灾后恢复重建政府采购的服务、指导和管理工作,积极与各采购单位联系,主动提供服务,及时跟进恢复重建工作相关的政府采购项目。
《通知》强调,各级财政部门和采购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等要加强对紧急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一是加强对采购单位实施紧急采购、验收、公告、备案等环节工作的监督检查。如,在紧急采购活动完成后,其采购项目的品种、数量、单价等结果是否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或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布。
二是加强对相关供应商的监督检查。应急项目紧急采购过程中,供应商是否认真履行应急采购协议,是否有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现象。所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种类、数量和质量是否有问题等,如果发现,一经查实,将依法罚款,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云南省的政府采购活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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