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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全国会计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答疑(一)

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根据考生在会计资格考试学习中提出的疑难点,按照类别答疑。从本期开始,本报将陆续刊登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的权威答疑。考生在学习辅导教材中如遇到疑难问题,可通过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网站提问。

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根据考生在会计资格考试学习中提出的疑难点,按照类别答疑。从本期开始,本报将陆续刊登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的权威答疑。考生在学习辅导教材中如遇到疑难问题,可通过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网站提问。

 

《高级会计实务》答疑

1.辅导教材第35页,倒数第8行,集中差异化战略,究竟是集中化,还是差异化?

解答:集中差异化战略,亦称差异集中化战略,是指在从全行业或整体角度上实施差异化战略的基础上,对某细分市场的集中化战略。

2.辅导教材第42页第10行“在初创期现金需求量大,需要大规模举债经营,因而存在着很大的财务风险”,为什么表1-2中初创期-财务风险栏中为“非常低”,资金需求栏中为“较小”?

解答:第42页第10行“在初创期现金需求量大,需要大规模举债经营,因而存在着很大的财务风险”这句话不够准确、完整。应改为:“通常企业在初创期资金需求较小,负债规模较小,因此,财务风险较低。但如果企业在初创期因资金需求量大而大规模举债经营,由于初创期其经营风险高,因而存在很大的财务风险”。

3.辅导教材第67页中“投资收益法”有一些疑问,假设某项目周期为3年,各年净现金流如下

第0年:初始投入10万元第1年:3万第2年:4万第3年:4万

假设折现率为10%,根据上述资料计算投资收益率

年平均净现金流(3×0.909+4×0.826+4×0.751)/3=3.01

投资收益率=3.01/10=30.1%

该项目按定义及公式计算的投资收益率高达30%,但如果按照净现值法计算却是负数,完全不可行,那么这个指标有什么实际意义呢?

解答:投资收益率法(会计收益率法)未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只是作为一种方法介绍,在实务中较少使用。非折现的回收期法也未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但在实务中经常使用。如果三年能够收回投资的项目,即使净现值为零甚至为负,企业考虑到关联影响、未来发展等因素,也很可能会上此项目。

4.辅导教材第199页倒数第10行,计算数据错误:

实际成本=25000×55+453900+195800+142400=2167100

解答:第199页存在疏漏。之后的成本差异计算是按正确的数字(即按2167100)计算的。

5.辅导教材第475页[例9-7],出售股权交易日,在甲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出售乙公司股权取得的价款2600万元与所处置股权相对应乙公司净资产2400万元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增加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资本公积。请问:2400万元是怎么计算得出的?是否应该是12000×25%=3000万元?

解答:2400万元=12000×(80%×25%)万元。有关说明如下:甲公司持有对乙公司的80%股权投资,将其中的25%对外出售,即甲公司出售的股权占乙公司股权的20%(即80%×25%)。

6.辅导教材第506页[例9-32]中数据是否正确?若是按照教材的条件答案应该是损益调整确认金额(1600×1/2-300-2.5)×20%;若是按照答案的数据,则需要将“甲企业与20×7年6月1日取得乙公司20%的股权”改为“甲企业与20×7年1月1日取得乙公司20%的股权”。

解答:此处存在疏漏。应将“甲企业于20×7年6月取得乙公司20%有表决权股份”改为“甲企业于20×7年1月取得乙公司20%有表决权股份”。

《经济法》答疑

1.辅导教材第130页第9行“审批机关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但本页倒数第2行则说“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请问到底是“30日”还是“3个月”?

解答:辅导教材第130页第9行规定的“30日内”是指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时的审批时限;本页倒数第2行的“3个月”是指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时的审批时限。两者规定在不同的法规、规章中。辅导教材第130页第9行“审批机关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是《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8月8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修订)中的规定;本页倒数第2行“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

2.辅导教材第331页第17行中提到,旧货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那么,这是指别人使用过的物品吗?可否这样理解: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只有固定资产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只有销售别人的旧货才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

但第339页第16行的意思貌似是销售所有的物品和旧货都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请问如何理解。

解答:旧货,不是纳税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比如废旧物资公司将收购的他人使用过的旧汽车销售,此时纳税人销售的旧汽车,就不是自己使用过的,只能算作旧货。如果废旧物资公司将自己使用的旧汽车销售,就属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销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征收率,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而有所不同。问题中所提及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只有固定资产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是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所适用的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增值税转型之前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以及转型之后按税法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另一种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物品。对于前者,因为购入当期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未予抵扣,所以销售时按简易征收办法进行税务处理;后者(即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物品)因为购入当期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因此在销售环节正常计算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征税办法计算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销售旧货适用的征收率相同。因此339页的说法是正确的。

本问题的关键之处,是要理解为什么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物品适用简易征税办法。(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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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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