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对政府间事权划分只做了原则性、模糊性的表述,省以下地方政府间事权却没有清晰划分。这也是预算法依然存在的改革空间。现行政府间事权划分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国务院有关文件或部门的规章中。主要问题是事
《预算法》对政府间事权划分只做了原则性、模糊性的表述,省以下地方政府间事权却没有清晰划分。这也是预算法依然存在的改革空间。现行政府间事权划分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国务院有关文件或部门的规章中。主要问题是事权的划分不清晰、不合理和不规范。一是地方拿钱干中央的事。也就说,应该中央负责的事务,转交给了地方处理。如预备役部队训练基地及武器弹药仓库建设与管理、武警执勤部队营房建设、消防业务费、警卫业务费等国防支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助、退役安置、扶贫开发等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以及国际界河的保护、跨流域大江大河的治理、跨地区污染防治、跨地区经济纠纷司法管辖、海域和海洋的使用管理等支出,事关国家利益,涉及多个省份,应该由中央管理,而责任却留给了地方。二是中央拿钱干地方的事。即属于地方管理的事项,中央承担了较多的支出责任。譬如,地方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学前教育、基础教育、基本养老保险等支出等。三是共同拿钱干一样的事。即中央和地方的职责重叠,共同管理的事项交叉较多,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如中央与地方财政对社会保障、公共卫生、义务教育、粮食安全等相当多的职责和支出责任实行共同承担的办法。四是缺位、越位现象仍未解决。中央和地方负责的事项管理不到位。总体上看,五级政府之间没有清晰的职责边界是问题的关键,中央应该管理的事务,却放到地方去做,地方往往没有积极性。一些应由地方管理的事项,中央却介入过多,经常会出现这样的现象,越是中央关心的支出事项,地方越是没有财力负担,这对各项事业的发展是极其不利的。(作者单位:财政部科研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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