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是深化税制改革的重头戏,是以结构性减税促进稳增长、调结构的“关键点”。但是,一些地方政府以过去的惯性思维,预测中央政府在营改增改革完成后,可能会参考营改增前几年的入库税款平均数作为基数,重新设计
营改增是深化税制改革的重头戏,是以结构性减税促进稳增长、调结构的“关键点”。但是,一些地方政府以过去的惯性思维,预测中央政府在营改增改革完成后,可能会参考营改增前几年的入库税款平均数作为基数,重新设计、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分配关系。为避免在体制调整时“吃亏”,有些地方政府通过“空转”等方式,虚增营改增前的营业税收入及改革后的增值税收入。
一是以“空转”方式,虚增收入。地方政府为完成营改增考核任务,动用财政资金,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科技经费”等名义,套取财政资金,并假借交通运输企业名义,缴纳税款,即以“空转”的方式虚增营改增前后的税收收入。
二是利用财政返还手段,吸引个人开办“物流企业”,以优惠条件吸引外地企业营改增税源流入。一些地方政府为完成税收任务,采取“财政返还”方式,吸引一些不法企业,利用营改增相关政策,以开办物流企业为幌子,虚开增值税专票,或者以优惠条件将外地企业吸引至本地开票,即以“引税”方式将外地税源引至本地。
三是地方政府通过“税收返还”方式,吸引外地税源。一些地方政府通过税收优惠,将外地企业吸引到本地注册,但这些企业在本地并没有经营机构和人员,导致了工商登记注册地与生产经营所在地不一致,形成了“纳税人在外地生产经营,税务机关管辖权超出本行政区,税收在本地缴纳”的现象。这其中有相当数量的交通运输企业,从本质上讲是通过“引税”手段来虚增本地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收入。(湖北专员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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