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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位资金借款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问:某家于2013年1月1日成立的化工生产企业,“实收资本”金额为500万元。注册资金计划分二次投入,分别于2013年3月1日投入300万元和2013年4月1日投入200万元,首次投入的注册资金于20

问:某家于2013年1月1日成立的化工生产企业,“实收资本”金额为500万元。注册资金计划分二次投入,分别于2013年3月1日投入300万元和2013年4月1日投入200万元,首次投入的注册资金于2013年3月1日如期到位,而第二次注册资金因故一直未到位。2013年4月1日企业以年利率8%取得银行贷款7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全年支付的贷款利息42万元。请问企业2013年度可以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第一条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企业向银行借款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200万元应计付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向银行贷款700万元的利息,只能在税前扣除500万元对应的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息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30万元[(700-200)×8%×9/12]。

  • 中国财经新闻网
  • 李明泰
  • 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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