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今年9月,恰逢新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和首部宪法公布60周年。去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社
编者按:今年9月,恰逢新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和首部宪法公布60周年。去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根据中外税收法制建设的经验和教训,落实上述要求应当首先从宪法做起。为此,研究新中国宪法发展过程中税收条款的沿革,总结其中的经验和教训,为今后完善中国宪法中的税收条款提供借鉴,很有必要。
新中国宪法的探索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已经先后制定过一些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例如,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其中宣布取消一切反革命统治时代的苛捐杂税,征收统一的累进税。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纲领第一章第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均有保卫祖国、遵守法律、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公共财产、应征公役兵役和缴纳赋税的义务。”第四章第四十条中规定:“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
同年9月27日,上述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职权之一为“制定并解释国家的法律,颁布法令,并监督其执行”。这里规定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立法权,但是没有税收法定的规定。新中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以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于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制定并公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当日会议主席团公布。该法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里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但是依然没有税收法定的规定;规定了依法纳税的义务,但是仅限于公民。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该法中保留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职权包括修改宪法、制定法律、批准国家的预算和决算等内容。但是,删除了关于公民纳税义务的条款。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第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1975年宪法相比,该法中关于国家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责和税收等方面的规定没有多少变化。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当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施行。这部宪法是适应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要求制定的,具有新时代的特征。该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关于完善宪法中税收条款的初步探讨
2011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纲要第十一篇第四十七章《加快财税体制改革》第三节《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中提出:“按照优化税制结构、公平税收负担、规范分配关系、完善税权配置的原则,健全税制体系,加强税收法制建设。”
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第八部分提出: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根据中共中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上述要求,完善中国宪法中的税收条款,先从下列四个主要方面考虑:第一,将税收法定原则直接写入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中关于税收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的规定似乎可以移植,并进一步完善。第二,根据中国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需要,规定不同层级的税收立法权,理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和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第三,全面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纳税的义务和可以依法享受的权利,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第四,规定相关的配套措施,如建立以税收为主体的完整的政府收入体系,合理、规范、公开的预算制度和科学、严密的审计制度等。
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落实,应当根据完善税制、税收管理制度的需要和可能,区别不同情况,逐步推进,并尽量加快步伐:条件已经比较成熟的税收行政法规(如关税条例),可以先行升格为法律;条件暂时不太成熟的税收行政法规(如消费税暂行条例),应当先行完善行政法规,待其比较成熟以后升格为法律;正在改革中的税种(如增值税),应当加快改革步伐,在改革完成以后适时制定法律;已经制定的某些税收法律,也应当随着有关税制和税收管理制度的改革尽快完善。(作者为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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