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专用设备”项目(编号NBITC-20141158G)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一、相关当事人投诉人:北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专用设备”项目(编号NBITC-20141158G)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华方神火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号国际科技创业园B座409室
被投诉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马园路9号
被投诉人: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正大巷32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如下:1.子包1中标人所投产品为进口医疗器械,但没有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损害了投诉人利益;2.被投诉人在子包1的公开招标过程中存在排斥国货行为;3.子包1中标价格虚高;4.子包2中标人在投标文件应答中提供虚假应标材料,损害了投诉人利益。本机关依法调查处理,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修订)》第76条规定,子包1采购设备并非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不属于上述规定调整范围。投诉事项缺乏依据。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子包1采购进口产品已取得财政部办公厅审核同意,同时也接受国内产品投标。投诉事项缺乏依据。关于投诉事项3,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产生最终评标结果。投诉事项缺乏依据。关于投诉事项4,子包2中标人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对子包2要求相符合,评标委员会评审专家也认定该中标人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事项缺乏依据。
为此,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76条规定,子包1采购设备并非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不属于上述规定调整范围。投诉事项缺乏依据,驳回投诉。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被投诉人子包1采购进口产品已经取得财政部办公厅审核同意,同时,子包1接受国内产品投标,不存在排斥国货行为。投诉事项缺乏依据,驳回投诉。关于投诉事项3,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产生最终评标结果。投诉事项缺乏依据,驳回投诉。关于投诉事项4,子包2中标人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要求相符合,评标委员会评审专家也认定该中标人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事项缺乏依据,驳回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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