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将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部分符合条件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开展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试点单位可以自主处置其持有
本报讯 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将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部分符合条件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开展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试点单位可以自主处置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处置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再上缴国库。
通知明确,试点单位可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成交价格。
通知要求,试点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分配和股权激励方案。对发明人、共同发明人等在科技成果完成和转移转化中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比例。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用于奖励人员的股权超过入股时作价金额50%的,按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有关规定,由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除用于人员奖励外,其余部分应当用于科研、知识产权管理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用于人员奖励的支出部分,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此外,科技成果向境外转让、独占许可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试点单位应当按规定将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向单位主管部门报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财政性资金资助产生的应用类科技成果信息库,面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
三部门要求,试点单位主管部门要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对机构及人员评价、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并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试点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三部门解读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相关报道见今日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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