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荆州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出台《关于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各县市区要创新财政支农方式,优化农村经济运行环境,积极探索财政支持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新思路、新政策
近日,荆州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出台《关于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各县市区要创新财政支农方式,优化农村经济运行环境,积极探索财政支持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新思路、新政策,推动财政支农政策向新型经营主体倾斜,支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联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其他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农业经营主体。支持的方向为: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设施农业,推动标准化生产;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组织化建设;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品牌意识,建设生态农业;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大科技投入,加强农业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大力完善科技推广体系。
《意见》指出,要创新财政支持政策,各级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新品种新技术引进推广、产品质量认证和优势品牌培育、市场开拓和仓储设施建设以及人才培训等环节;统筹中、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补助资金、惠农补贴、农村劳动力培训、科技推广、财政贴息、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特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按照“渠道不乱、性质不变、统筹安排、集中使用、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重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意见》要求,要进一步完善支农政策,促进支农项目与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对接。着重将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需要有组织、规模化、集中连片推进的项目,优先让符合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特别是合作组织作为申报主体和项目实施主体。通过项目扶持,引导和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加快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财政贴息”等多种方式,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倡农业龙头企业组建专业合作社;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和允许涉农项目中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转交新型经营主体经营和管护。
【慎重声明】 凡本站未注明来源为"中国财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中国财经新闻网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
【特别提醒】: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现在本站,可联系我们要求撤下您的作品。邮箱:tousu@prcfe.com
- 相关搜索:
- 甘肃财政: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
- 中央财政拨付资金20亿元支持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
- 吉林农业大学学生公寓床更新改造项目预中标结果公示公
- 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唐家农业技术推广站肥料农药采购项
- 广东省华南农业大学图书馆2015年中文期刊采购项目(招标
- 广东省华南农业大学科研教学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特大城市周边县域新型城市化途径研究项目
- 光影中的财政——《在希望的田野上》全国财政系统第二
- 波黑财政内控信息化启示录
- 云南富源县倾财力打造高原特色农业
- 精华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