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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头市高级技工学校南校区(二期)绿化整理、室内外清障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GMTC14YDZFG0526JO)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受汕头市高级技工学校(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对汕头市高级技工学校南校区(二期)绿化整理、室内外清障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

(项目编号:GMTC14YDZFG0526JO)

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受汕头市高级技工学校(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对汕头市高级技工学校南校区(二期)绿化整理、室内外清障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投标。

一、采购项目编号:GMTC14YDZFG0526JO。

二、采购项目名称:汕头市高级技工学校南校区(二期)绿化整理、室内外清障服务项目。

三、采购预算及资金来源:预算人民币710053.83元,财政资金。

四、项目内容及需求:

1. 项目内容:本项目位于汕头市高级技工学校南校区,主要内容:南校区部分室内床铺杂物及铁罩拆除、南校区绿化整理和室外垃圾清运绿化整理及建筑物拆卸等服务内容。具体详见用户需求书、图纸及本项目的《工程预算报告书》。

2. 服务期:合同签订后30日内完成全部项目的废土清运、修整、拆除、清障和验收,并交付使用;

3. 项目质量标准:项目质量满足国家有关验收规范,达合格标准;

4. 承包方式:总价包干(根据采购人所提供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采购人答疑纪要等范围内的项目内容,由承包人包工、包料、包服务费、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包验收合格,总价不变包干);

5. 合格的投标人应对本招标项目的全部标的物进行报价,不允许只对部分项目投标报价;

6. 该项目招标文件进行公示,公示期自2014年11月14日至2014年11月21日(注: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潜在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的内容损害其权益的,可以在公示期间或者自期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电话咨询或传真或电邮形式无效)向采购人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五、投标人资格条件:

1.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 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以上)的供应商;

3. 投标人投标时须持有当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原件(根据汕检会【2013】1号文规定);

4. 已登记报名并购买了招标文件。

注:报名时提供法人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被授权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符合投标人资格条件的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依序装订成册,原件携带备查。

六、潜在投标人应当在2014年11月14日9:00至2014年11月21日17:00期间(办公时间内,法定节假日除外)到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详细地址: 汕头市天山路17号天山大厦九楼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粤东营业部标书发售处)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5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不接受邮购)。

七、递交投标文件时间:2014年12月8日9时00分至9时30分;

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评标时间:2014年12月8日9时30分。

八、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及开标地点:汕头市天山路17号天山大厦9楼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粤东营业部开标大厅。

九、本次招标的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7026元,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及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

十、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递交投标文件以及参加本次招标采购活动所发生的任何成本或费用。

十一、招标文件公示/下载:招标文件。

代理机构联系人:杨工、林工 采购人联系人:林科

电话:0754-83652966、83652955 电话:0754-88627325

传真:0754-88781987 传真:0754-88627325

联系地址:汕头市天山路17号天山大厦九楼 联系地址:汕头市新美路

邮编:515000 邮编:515000

汕头市高级技工学校

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14日

附件一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表

根据《关于在招投标过程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汕检会[2013]1号文件要求,请投标人提供以下内容的《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表

X X X X人民检察院:

现申请对 单位(个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有(无)行贿犯罪记录进行查询。

特此申请。

申请查询人:

年 月 日

备注:查询时间要求在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近3年。

附件二 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

检察机关

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

检预查[ ] 号

根据 申请,经查询,结果如下:

(单位/个人)在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期间,未发现有行贿犯罪记录。

特此告知。

人民检察院(专用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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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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