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6日,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印发《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决定对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过程中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由失业保险
2014年11月6日,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印发《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决定对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过程中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
为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中关于进一步增强失业保险制度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的有关要求,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人社部牵头研究拟订了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相关政策,经人社部部务会审议通过后,报经国务院批准。
通知明确,在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过程中,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实施稳岗补贴政策的失业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基金使用管理规范。申领补贴的企业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补贴标准不超过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具体比例由省级人社和财政部门确定。这一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
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的实施,在增强失业保险制度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方面取得了突破,对于促进就业稳定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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