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的《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明确,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在年度预算安排过程中,两部门将绩效评价分值进行排序,根据排序分档安排年度专项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的《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明确,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在年度预算安排过程中,两部门将绩效评价分值进行排序,根据排序分档安排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办法》强调,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按照控制投资额的5%安排奖励资金;对绩效评价结果持续较差的,按照控制投资的5%扣减已安排专项资金。
据了解,绩效目标主要包括生态环境效益、投融资效率和管理效力三部分内容。各类绩效评价指标权重为:生态环境效益评价指标满分100分,权重40%;投融资效率评价指标满分100分,权重30%;管理效力评价指标满分100分,权重30%。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于每年12月份进行绩效评价。
《办法》规定,国家重点支持江河湖泊动态名录和国家一般引导江河湖泊动态名录将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实行滚动管理,建立递补和退出机制。绩效评价结果持续较差的退出动态名录。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对国家重点支持江河湖泊,继续纳入国家重点支持江河湖泊动态名录予以支持;对国家一般引导江河湖泊,在后续安排中优先考虑纳入国家重点支持江河湖泊动态名录加大支持力度。
在实施方案实施期内,专项资金原则上按控制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安排。对重点支持江河湖泊,在实施方案实施期内累计安排专项资金东部不超过控制投资额的40%,中西部不超过45%。对一般引导江河湖泊,在纳入重点支持江河湖泊范围之前累计安排专项资金不超过控制投资额的1/3。(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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