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宁夏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印发《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要求以采购单位为主,组织成立验收小组,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结果进行现场检查,保证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办法》明确,政府采
本报讯 日前,宁夏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印发《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要求以采购单位为主,组织成立验收小组,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结果进行现场检查,保证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
《办法》明确,政府采购验收工作分为组成验收小组、项目验收、签订验收报告、专家付费四个步骤。在组成验收小组阶段,《办法》要求,采购金额低于300万元或货物技术参数简单、规定型号单一的项目,由采购单位组成3人以上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对于数量大、技术参数复杂或采购金额在300万元-500万元的项目,以采购单位为主,组成由采购单位代表、相关专家等5人以上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对于采购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大型或者技术复杂的项目,采购单位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评审专家组成5人以上验收小组。采购单位还可视情况邀请未中标供应商代表参加验收,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可视情况参与验收。
《办法》强调,在项目验收阶段,采购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各项承诺、合同要件等内容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小组成员必须在验收结束后签订验收报告,交财政厅备案,且留采购人和供应商备存;在专家付费阶段,验收期间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采购人承担,当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时,验收费用及相关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办法》还明确了采购单位、验收小组及供应商的职责。采购单位应加强单位内部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在验收环节明确责任人员;验收小组成员应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验收中如发现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履约、在安装等方面违反合同约定等情形,应在验收报告中注明违约情形,并及时通知采购人;供应商的职责则包括严格按合同约定履约、提供相关技术资料等协助采购人验收等。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采购单位、验收小组、供应商在验收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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