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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重心应随改革大势及时调整

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是《政府采购法》赋予财政部门的法定权限,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完善制度体系,健全监管机制,初步形成了“管采分离、机构分设、政事分开、相互制约”的政府采购监管

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是《政府采购法》赋予财政部门的法定权限,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完善制度体系,健全监管机制,初步形成了“管采分离、机构分设、政事分开、相互制约”的政府采购监管工作机制。这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实现政府采购“节支防腐”的政策目标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和积极的促进作用。遗憾的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采购领域的不断拓宽、采购功能的不断拓展,传统的监管模式在实践中也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和缺陷。

一、监管目标过于单一。长期以来,政府采购以“节支防腐”为主要政策目标,在此价值导向下,财政部门将交易环节作为监管的重点领域,将交易程序的合法合规性作为监管的重点内容,忽略了采购的需求管理和结果评价。这种重程序轻结果的监管模式一方面有效地规范了采购行为,防止了腐败;另一方面却带来了程序空转和效率低下的问题。面对频频出现的合法合规的高价、低质采购,面对采购活动中屡禁不止的围标、串标行为,我们的监管显得软弱无力。

二、监管事项过多过细。现实中监管部门的监管事项既有采购方式审批等法定监管事项,也有事务性的管理内容,一些地方甚至还在部门利益驱动下擅自增加审批环节,设立审批项目。事务性管理涉及的事项多、介入的程度深,有的地方直到现在还在直接参与标书审定和评标过程。可以这么说,在交易环节,我们的监管有无所不包之嫌。

三、监管机制不太健全。实践中监管部门习惯于依靠“人来人往”实施现场监管,缺乏对现代信息技术的充分利用,没有形成先进高效的监管工作手段;习惯于依靠运动式检查实施突击监管,没有形成常态化的监管工作机制;习惯于制定监管制度,忽略了制度的有效执行,没有形成制度执行的刚性约束机制;习惯于敲敲警钟提提醒,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没有形成有力的监管权威。

四、监管力量过于分散。这些年来,政府采购作为社会关注度极高的一项工作,从来就不缺监管。人大、审计、纪委、监察、财政、采购人都在履行监管职能。多部门监管一方面分散了监管力量、模糊了监管重点、提高了监管成本、降低了监管效能;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财政部门作为法定监管主体的监管职责。

客观地说,这种监管模式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充分性、政府职能转变的不彻底性、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不完善性和政府采购监管理念及监管手段的滞后性等多种因素交织叠加的结果,它的存在具有客观必然性和现实合理性。

然而,政府采购面临的宏观环境已经发生深刻变化。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总体要求下;在市场发育程度越来越高,统一的、开放的国内外市场逐渐形成的大背景下;在政府采购制度目标设置从“节支防腐”向“物有所值”逐步转变的环境下,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必须及时调整理念,完善机制,创新模式。

(一)调整监管理念。一是要树立依法监管的理念。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坚持依法监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牢固树立“法无授权即禁止”的理念,所有的审批事项、权限只能依据于法律。秉持着这种理念,任何出于地方保护考虑、部门利益考量,甚至从实施精细化管理的良好愿望出发而擅自设置的审批事项、增加的审批环节都必须取消。二是要树立有效监管的理念。评价政府采购监管工作是否到位、是否有效,不能单纯以管理范围的大小、审批事项的多少和介入程度的深浅来衡量,管得多不等于管得好,管得少不等于管不好。“人有不为也,而后可以有为”,只有合理取舍,把不该管的事情放下,才能集中力量、有的放矢,去把该管的事情管好管到位。当前,一方面要调整监管重心,从单纯的程序监管向需求管理和结果评价转变;另一方面要结合监管重心的转变,按照依法、精简、效能的原则认真清理审批事项和管理事项,简化程序,优化流程。三是要树立差异化监管的理念。一方面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和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坚持上下一盘棋,保持政令畅通;另一方面又应当充分考虑地区市场环境和政务环境的差异,注重区别对待,为因地制宜实施监管留出合理区间。现阶段,差异化监管方式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和简政放权的基本要求必须把握。四是要树立服务监管的理念。从权力导向往规则导向转变,从政府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从注重权威管制向注重服务指导转变。笔者认为这几个转变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管理的变革方向。在这种理念指导下,管理就不再是冷冰冰的,而将变得富有温情。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必须顺应这种变革方向,寓服务于监管之中,改变以往居高临下的监管姿态、怀疑一切的监管思维、批评教育式的监管方法。对监管对象尽可能多一些设身处地,多一些共同商量,多一些服务指导。

(二)完善监管机制。要顺应政府采购的改革方向,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协调高效的监管工作机制。一是要厘清采购各方的责权利。长期以来,采购各方责权利边界不清晰,权责不对等,导致工作中相互推诿、相互扯皮、相互指责的情况出现,增加了矛盾,造成了内耗,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对外形象。而要构建协调高效的监管工作机制,首先必须厘清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财政部门在采购活动中的角色定位和相应的责权利,真正实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权责对等。当前,尤其要强化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采购需求和结果评价方面的工作责任。二是要完善监管制度。要结合监管重心的调整,对原有的法规制度体系进行充实、修订和补充,使监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要严格制度执行,充分发挥制度的规范和约束作用,提高监管权威。三是要整合监管力量。必须在厘清人大、审计、纪委、监察等部门监管责任、明确各自监管重点的基础上有效整合监管力量,建立以财政监管为主,其他专业监督为辅,专兼结合、条块结合、多方协作、齐抓共管的监管体系。

(三)创新监管模式。一是实现信息化。顺应互联网时代的发展特点,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监管模式,丰富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当前要尽快建立起全国互联互通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实现采购业务的全流程、全电子化操作和基础数据库的全面共享。二是实现标准化。要大力推进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尽快制定需求标准、标准流程、标准文本,用标准来堵塞漏洞,规范行为。三是实现透明化。结合落实中央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的信息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逐步实现涵盖采购预算、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等全过程的信息公开,用公开透明倒逼公平公正目标的实现。(作者单位: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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